发布时间:2019-08-20
资产租赁信息披露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区在建厂房8年租赁权 | ||||
首年租金 出租底价 | 2980000元 | |||||
出租标的 其他相关情况 | 出租标的地址 | 龙湾区滨海新区龙湾工业园区滨海五道与滨海二路南支路(兴朝路)交叉口 | ||||
出租面积(㎡) | 预计建筑面积约13435.35㎡ | |||||
出租用途 | 厂房,非居住 | |||||
出租年限 | 8年 | |||||
免租期限 | 2个月免租金装修期 | |||||
权证信息 | 有土地证,房产建设中,竣工后启动办理 | |||||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 空置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温州东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6月5日 |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资产评估已备案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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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165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淡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300704322788A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潘逸孚 | 联系电话 | 88514185 | ||
传 真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1650号 | |||||
资产租赁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出租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温州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19]17号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其成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的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报名时的报价即成为成交价格。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可以选择以下一种竞价方式: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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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80万元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的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承租方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承租人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 |
交易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拍卖所确认的平均年度租金的四分之一计算,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 ||
交易条件 | 租金及费用支付方式 | 承租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付清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此后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
租金递增 | 租期8年,第3年起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逐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租赁押金)设定 | 履约保证金按拍卖所确认的平均年度租金的四分之一计算,结清租金及其它费用、注销证件,在解除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终止后无息退还。 | |
税收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 1、租赁期间,房管或税务部门收取的土地收益金及其它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2、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治安费、物业费及各类管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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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未在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shixin.cour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2、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4、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现建设中,承租方须待房产竣工验收后方可移交,以实际移交日作租赁合同起租日,承租方自愿接受并承担因标的移交时间调整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2.如遇城市“大拆大整”专项行动、房屋安全排查与治理改造、社区与街道等政府部门委托鉴定为危房等政府行为时,合同应予终止,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承租方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腾空房屋。若腾空时间到期仍有剩余的设备设施或其他物品等在租赁房屋处,则视为承租方自愿放弃所有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由出租方进行处置。房屋腾空前,承租方对房产的消防安全和综合治理负全部责任。 3.承租方应爱护租赁场所及出租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损坏、确保安全使用。现有设备设施出现损坏的情况,由承租方自行修理且承担修理费用。如有设备设施需报废的,承租方应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报废处理,承租方不得擅自处理。厂房及配套设备设施内零星、小型维修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 4.出租方给予承租方2个月免租金的装修期,免租装修期自实际移交之日起第二年开始计算,承租方实际租期未满一年的,不享受该免租期。承租方装修或其它情况超出该日期的,其产生经济损失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和承担。如因承租方原因,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已交租金不予退回,且承租方应补齐免租期租金,并向出租方计付剩余租期应交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剩余租期不到一年的按该租期年租金的10%计算违约金。 5.租赁期内,其他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治安费及排油排污、垃圾清运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设备系统需承租方自行配置。 6.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新增附属设施,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消防、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申报审批,并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承租人的装修方案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期间不得改变和损坏房屋主体的外观、承重结构、公共设施等。承租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因装修造成的房屋结构破损导致安全隐患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对房产进行修复,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须予以赔偿。 7该房产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证书后,若不动产证面积与本合同租赁面积不同,以不动产权证面积为准,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单价及环比递增按租赁合同约定不变,租赁总金额按实际调整,调整日期以权证登记日期为准,登记日前租金不变,从登记日起租金按不动产证面积计算。承租方自愿接受并承担因标的建筑面积调整而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并不得要求出租方赔偿。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终结 |